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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税务局干部挪用税款放高利贷 是否自首成焦点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9-08-17 14:59:37 点击次数:

 扬中市税务局干部陈明娣挪用税款放高利贷一案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陈明娣分别担任镇江市扬中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镇江市扬中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税务管理员。在此期间,陈明娣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6000多万元,经由戴新、王习兰(两人为夫妻)之手发放高利贷,收受好处高达人民币24.1525万元

案发后,由知情人士陈某检举揭发其罪恶行径,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受理。根据刑事判决书(2017)苏1182刑初260号文件显示,最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陈明娣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近日,记者接到举报人王明(化名)的检举揭发信,信中指出,“陈明娣作为税务局公职人员挪用公款”一案存在轻判漏判,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陈明娣案件的承办人员,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案件的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及院领导,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另外,信中反映:戴新、王习兰、陈明娣三人合谋利用陈明娣的公职之便,共同挪用公款放高利贷,戴新、王习兰依法构成行贿与挪用公款罪,却未受到查处,其背后或存在地方政府保护伞。

挪用公款多达6000多万 却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间,陈明娣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扬中市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过程中,将纳税单位江苏恒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中公司”)、中扬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扬公司”)、江苏上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水公司”)、镇江信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信公司”)以银行本票的形式缴纳的税款不入账,而后采用将税款本票背书转让的手段,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6795.13261万元,交给戴新、王习兰等人发放高利贷从事营利活动,收受好处共计人民币24.15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依照刑法规定来看,被告人陈明娣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属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者,至少应当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事实上却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陈明娣是否自首成焦点 法院或存在轻判漏判

案件举报人王明(化名)告诉记者:陈明娣应当在基准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量刑,最终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其挪用了6000余万元,却只判陈明娣三年有期徒刑,对陈明娣量刑畸轻。

扬中市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这样表述,案发前,被告人陈明娣挪用的公款6795.13261万元均已归还单位。案发后,被告人陈明娣主动向镇江地税局纪检组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后续侦查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明娣退清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4.2525万元。基于此,扬中市人民法院对陈明娣予以减轻处罚。

然而,举报人王明表示,陈明娣并非是自首,而是由陈某检举揭发其犯罪事实的,并委托辩护人赵律师向相关侦查人员提供三张本票才得以破案。因此,陈明娣是否自首成为量刑的焦点。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方面认为,陈明娣在检举人举报后,再进行自首也可以归为自首范畴,针对不同自首情节,法院可以不同程度地减轻刑法处罚。

另外,举报人王明透露,陈明娣还涉嫌犯受贿罪,戴新、王习兰涉嫌犯行贿罪,且数额巨大。王明认为,扬中市人民法院的承办人员对戴新与陈明娣共同犯罪的事实,视而不见,并未对戴新做出任何刑事处罚。戴新以挪用公款后放贷的收入向陈明娣行贿,陈明娣存在受贿情形,扬中市人民法院则漏判了陈明娣的受贿罪。

对此,记者对扬中市人民法院发送了采访函,截止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在陈明娣作案期间,其丈夫丁勇林系扬中市地税局纪委组组长,疑对“妻子挪用公款”一事存在包庇、知情不报等行为。对于丁勇林这样的关键人物,扬中市检察院并没有对其展开相关调查,扬中市税务局也没有对内部人员丁勇林进行任何处分,还将其升到税务局副局长一职,目前系税务局主要领导人之一。

针对上述扬中市税务局的做法,记者试图联系扬中市税务局里负责人进行采访,该负责人表示:不接受采访、不便于透露。

戴新至今未受到查处 疑似存在地方保护伞

根据扬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1182刑初260号文件显示,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陈明娣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将纳税单位恒中公司、上水公司、信和信公司缴纳的税款不入账的手段,先后六次将单位公款计2626.529826万元人民币,挪给镇江市惠普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公司”)使用,从事营利活动,收受好处共计人民币5.9万元。

根据企查查显示,惠普公司的最终受益人系戴新。戴新又系陈明娣的干亲家,陈明娣挪用公款给惠普公司,戴新、王习兰(惠普公司财务)再将公司账户上的税款向其他人放贷,收取高额利息,抽取一部分利润行贿给陈明娣。

由此来看,戴新不仅与陈明娣合谋挪用公款放高利贷,还向陈明娣实施行贿,戴新依法构成共同挪用公款罪与行贿罪。

然而,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陈明娣挪用公款一案时,戴新仅被拘留37天就得到取保候审,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对戴新既没有和陈明娣挪用公款案一起提起公诉,也没有继续查办。扬中市人民法院在陈明娣一案中也存在漏判轻判之举。由此可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办案人员及其领导疑似充当戴新的保护伞。

另外,记者通过扬中市当地市民了解到,戴新在扬中市长期从事大规模地下放贷生意,并雇佣刘希才(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满释放人员)等数十人,采用非法拘禁等手段进行暴力催债。扬中市公安局疑似充当戴新与刘希才的保护伞不予查处。

针对上述疑问,记者分别向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和政府机关发送了采访函,截止发稿并未收到任何回复。如若上述情况真实存在,扬中市地方政府保护伞已经严重危害到当地社会治安与法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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