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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乌鲁木齐市国地税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7-11-02 09:47:35 点击次数:

 亚心网讯 (记者费璇通讯员刘燕杜艳)同一个违法行为,国税系统已经进行处罚并罚款,那么地税系统就不能够再次处罚。12月起,乌市国地税将实行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

昨日,记者从乌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了解到,10月31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国税局、高新区(新市区)国税局、甘泉堡开发区国税局等“五局”联合制定发布了《乌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12月1日起,乌鲁木齐地区将实现税务行政处罚全面统一,国地税按照“执法一把尺子、处罚一个标准、行为一个准绳”进行税收违法行政处罚。

《办法》将常见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划分了8大类53项违法行为,逐项划分违法情节和违法程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设置确定了113个处罚标准。

此外,“个体”与“单位”纳税人也划分出了不同的处罚标准,“个体减半罚”标准。以税务登记类违法行为为例,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设置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基准对个体处2000元罚款,而对单位的罚款为5000元。

《办法》同时规范“一事不二罚”,即对同一违法行为,已在全市范围内国、地税任一税务机关接受过处罚并缴纳罚款的,其他税务机关均不再进行处罚。

《办法》还明确9处“首违不罚”的情形。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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